《出版管理条例》实施二十年的回顾与思考
编辑:佚名 来源:中国出版网 更新于:2018-3-13 阅读:
二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有关承诺,入世后我国将在一年后开放书报刊零售市场,两年后全面开放出版物批发市场。为此,在《条例》(1997版) 基础上,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5日出台了新的《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版)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与《条例》(1997版) 不同,在《条例》(2002版) 中增加了允许在我国境内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条款。同时,又专门增设了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条款,规定从事出版物进口的经营单位要经审批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并且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要对其进口的出版物内容负有审查之责,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也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
此后,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条例》(2002版) 又先后四次进行了修订。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条例》(2002版) 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是《条例》(2002版) 实施十年后所进行的一次比较重大的修订。在这次修订中,为体现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出版产业发展的要求,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关于出版产业的表述。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类别,在出版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方面分别做出不同规定;考虑到设立网络出版单位的具体审批条件和其管理要求与传统出版单位不同,授权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此次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身份验证义务和监督责任; 删除关于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要由公安机关按照特殊行业进行审批的规定,进一步开放了出版物印刷的准入门槛。
2013年7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条例》(2002版)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取消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限制,进一步放开了出版物发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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